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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废标准如下: 1、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2、未通过年检或没有按时年检新规规定:新车6年一审,6年内每两年去车管所盖一次章,7年以后每年...
汽车报废标准:1、9辆(含9辆)以下非营运车辆达到15年报废年限,要求继续使用的,无需审批,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寿命,但每年需要检验两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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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5月1日起,开始按照新规定执行淘汰老旧车报废,其中私家车报废年限取消,最大行驶里程60万公里强制报废。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小型私家车无使用年限限制,但是行驶60万公里后将引导报废。
1.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2.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4.达到一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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