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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人年迈以后,精神或者身体原因,已经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另外,如果老年病人丧失思维记忆,或因脑梗导致的丧失行为能力,或得了严重的老年痴呆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 最后,监护人资格是有法定顺序的,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
老年人监护权的具体规定是其在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就应该依法变更监护人。 具体而言,即如果老年病人丧失思维记忆,或因脑梗导致的丧失行为能力,或得了严重的老年痴呆等等,那么就丧失了监护权,应该变更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 而如果没有法定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老人监护权的法律规定:监护人可以由配偶、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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