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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须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 2、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在《道路交通...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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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损害赔偿的调解申请时间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
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1)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3)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调解交通事故。一、调解时间和地点应当与当事人约定,并在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二、通知相关人员进行调解。通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调解参与人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参与调解,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第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期限为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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