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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
认为被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单位提出复议申请。对大多数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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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只有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信访局,才有可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因为一般情况下,县以上政府所设立的信访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自己的名称,有独立的财产,有单独的办公场所。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已授权政府信访机构(信访局)承办信访事项,能够对外单独承担法律责任。而政府部门内部设立的信访处(科)信访办等,财物不独立,《信访条例》也没有授权,不能单独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也不能成为复议中的被申请人。如果政府部门内部的信访处(科)因办理信访事项对公民造成侵权的,由该政府部门承担法律责任,作为被申请人。 二是只有县级以上政府信访局作出两类行为,才可导致信访局成为被申请人。政府信访局的职责多是转办、交办、协调信访事项,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一般是向当事人说明事实真相,不改变原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所以,一般不会侵害信访人的实体权利。对这些答复意见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依法不能受理,信访局就不能成为被申请人。但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政府信访局有可能成为复议中的被申请人。一种情况是信访局的《信访答复意见》、《复查意见》改变了原行政机关的决定,造成了对信访人新的权益侵害,信访事项又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信访局就可以成为复议的被申请人。第二种情况是,信访局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置之不理,应该书面答复而不答复,超过《信访条例》规定的答复期限,信访事项又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就构成行政不作为,也可以成为复议中的被申请人。
如果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只可以诉讼。没有签,看征收补偿决定是哪级政府做出,向上级政府申请复议,至于棚改行政复议有作用没有得要看具体的审判后,还是能起到作用的,但是若是不复议的话,那么是肯定没办法维护你的权益的。
第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税收争议资料的合法性与可信程度。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单从自己的税收权益考虑,不能正视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就会过分偏执自我判断,不能提供客观全面的资料,会使注册税务师陷入被动。 第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明显的缺陷和不足,而主管税务机关的领导和具体执行人员,不能客观分析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纠正,不能正确处理维护税务机关的执法权威与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的关系,也会人为地增加困难。甚至功亏一篑。 第三,注册税务师在决定受托代理之前。对产生税收争议的前因后果未加详细的调查分析而盲目代理,税务行政复议风险或者由于代理解决税收争议的方式及策略方面的失误也会无功而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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