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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同为债的发生原因。所以如果理解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话,排除法可以得到侵权行为的范围。一方当事人侵害他...
第一,它由非法行为所引起,侵权行为之所以能够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债券债务关系,在于它侵犯了国家、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财产、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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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同为债的发生原因。所以如果理解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话,排除法可以得到侵权行为的范围。一方当事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依照法律的规定,受害人就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侵害人即负有赔偿由于自己的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的义务。这种特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叫做“侵权行为之债”。 故可见,因致人损害赔偿而发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叫“侵权行为之债”
在这种债的关系中,受害人为债权人,加害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加害人负有赔偿的义务。侵权行为之债包括一般侵权行为之债和特殊侵权行为之债。加害人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对财产的损失,要全部赔偿;侵害公民人身权造成伤害和死亡的应赔偿和支付有关的损失的费用;侵害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应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侵权行为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同为债的发生原因。所以如果理解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话,排除法可以得到侵权行为的范围。一方当事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依照法律的规定,受害人就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侵害人即负有赔偿由于自己的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的义务。这种特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叫做“侵权行为之债”。 故可见,因致人损害赔偿而发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叫“侵权行为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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