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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执法人员应当场清点财物,向被检查人出具《商务行政执法查封(扣押)通知书》及财物清单,告知其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执法人员应当场清点财物,向被检查人出具《商务行政执法查封(扣押)通知书》及财物清单,告知其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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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当场给予,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决定,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商务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处罚决定书中,应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在7日内将当场处罚情况报所属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核审机构对案件进行核审后,视情况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调查处理意见,建议告知当事人后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二)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进行相应修改;(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提出纠正意见;(五)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案件,建议撤销案件;(六)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七)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八)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核审情况,填写《商务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卷材料报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除依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应由当事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财政部门指定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超过30日后仍不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缴款日期前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延期或分期缴纳的,当事人应当在商务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不得再次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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