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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不可抗力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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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的项目的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项目资金注入。
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内容的批准文件;(二)招标文件;(三)招标公告及发布媒介或投标邀请书;(四)资格审查情况;(五)评标报告;(六)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人,不得同意中标人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招标人或监理人员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规分包时,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招标人应当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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