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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取决于具体情况。一般构成犯罪。中国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形式的未遂规定,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成功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毒品进入运...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对象是毒品。根据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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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符合共同犯罪条件的三人合共同犯罪条件的,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按照其犯罪分别处罚。
是的。运输毒品犯罪形式的认定。中国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形式的未遂规定: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成功的,是犯罪未遂。刑法总则的规定对分数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当然,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约束力也不例外。毒品进入运输状态后未到达行为人的运输终点,现在刑法理论存在差异,主要有:一是运输毒品犯罪,应以毒品是否开始运输为标准;二是毒品是否到达目的地作为犯罪、未遂的定义,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到达目的地,为犯罪未遂;第三,只要毒品进入运输,无论在哪个阶段。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严格控制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进出口、供应、运输、生产等活动,严禁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都直接侵犯了有关毒品管制法规。 本罪的对象是毒品。根据本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用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如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杜冷丁等。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的药品。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素)、安纳咖、安眠酮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运输毒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与贩卖毒品罪不同,对于运输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运输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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