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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其内容也并非自合同关系之始就已确定,而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逐步得以确立的。 医患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从门诊挂号至痊愈出院,依据传统医疗服务合同法的理论,合同关系中医患双方当事人:患者支付医疗费,医疗机构精心为患者诊疗,除法律规定(如知情同意权等)和双方约定之外,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其他权利和义务,彼此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由于某些原因(转诊、医疗事故)需要病历的时候,患者却无法律规定的途径获得自己的病历资料。 可见随着社会发展,原有的理论与制度已经难以适应医疗服务发展的实际需要。于是,产生合同的附随义务理论,具体在医疗服务合同领域,医方为了确保医疗服务合同目的的实现和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承担起告知、说明、照顾、保密、复印病历等义务。病历的复印和封存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可见,附随义务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引下,旨在调节合同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以达到三方利益的平衡。
医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其内容也并非自合同关系之始就已确定,而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逐步得以确立的。 医患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从门诊挂号至痊愈出院,依据传统医疗服务合同法的理论,合同关系中医患双方当事人:患者支付医疗费,医疗机构精心为患者诊疗,除法律规定(如知情同意权等)和双方约定之外,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其他权利和义务,彼此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由于某些原因(转诊、医疗事故)需要病历的时候,患者却无法律规定的途径获得自己的病历资料。 可见随着社会发展,原有的理论与制度已经难以适应医疗服务发展的实际需要。于是,产生合同的附随义务理论,具体在医疗服务合同领域,医方为了确保医疗服务合同目的的实现和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承担起告知、说明、照顾、保密、复印病历等义务。病历的复印和封存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可见,附随义务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引下,旨在调节合同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以达到三方利益的平衡。
医疗民事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国家不予干预,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也可以进行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从理论上讲,医疗合同纠纷也可进行仲裁解决,但仲裁解决医疗纠纷还不受重视。国家对医疗民事纠纷的干预表现为民事诉讼,需要当事人起诉才能发生。也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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