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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由女方个人所有,女方可以带走;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一般...
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由女方个人所有,女方可以带走;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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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通常认为嫁妆是赠与行为,此时就需要区分是对夫妻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两人的赠与,然后才能作出进一步的处理。 从法律关系来说,嫁妆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给的,应当视为女方家庭对即将出嫁的女儿,为帮助其婚后生活而赠与的财物,属于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应视作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男方无权分割。 但如果嫁妆是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女方家庭赠与的,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一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这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的约定,则应依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当然,如果该嫁妆很明显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也应该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于嫁妆的返还,不应想当然地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关于彩礼返还的原则和规定。从法律关系来说,嫁妆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给的,应当视为女方家庭对即将出嫁的女儿,为帮助其婚后生活而赠与的财物,属于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应视作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如果嫁妆是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女方家庭赠与的,则应理解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判断嫁妆的性质,还是要根据嫁妆给付的时间和登记结婚的时间进行认定。如果是“领证”之前给的,嫁妆应当作为女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带走;否则,从法律上说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另外,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父母一方出资为女儿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女儿的名下,视为对自己女儿的赠与,则该陪送的房产为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分割时不参与共同财产的分割。
彩礼、嫁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需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彩礼、嫁妆是婚前获得的,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后受赠一方可以带走;如果是婚后获得的,则只要赠与人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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