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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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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儿童被判男方的情况: 1、女方有传染病,两岁以下儿童判给男方; 二、两至八岁的儿童,男方的抚养条件优于男方; 三、8岁以上的孩子自愿跟随男方,男方有抚养能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孩子监护权的处理首先要双方协商。如果能达成协议,不损害子女利益,可以按照约定处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法院会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坚持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两岁以下的儿童,一般都是以判归母亲抚养为原则,只有母亲存在以下情况:(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儿童不应与他们共同生活;(2)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不能和母亲住在一起,孩子会在这三种情况下判给男方。另外,如果孩子8岁以上,离婚时双方对监护权有争议,需要征求孩子意见,如果孩子表示愿意与男方共同生活,男方愿意并有抚养条件,孩子也会由男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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