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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的时限: 1、轻微事故3日内作出;一般事故7日内作出;重、特大事故10内作出。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交警支队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肇事处理科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送有关当事人。 3、当事方接到交通肇事处理科签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责任认定不服时,15日内写出书面申请,与《认定书》一起向交警支队肇事处理处提出重新认定。 4、交警支队在接到需要重新认定的申请书后,须在30日作出重新认定的决定。原责任认定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程序是: 1.事故发生后,交警来到现场,会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2.需要通过检验、鉴定进一步确定或者验证; 3.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超过20日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4.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对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果不服的,在申请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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