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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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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第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您所咨询的事务涉及的是变更抚养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依据以上规定,您只要具有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也可以与对方协商变更抚养权。
抚养归属的变更有协议、诉讼两种形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就变更子女抚养权等事项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无法就变更抚养权等事宜达成协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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