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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境外投资限于下列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一)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与逆回购协议、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二)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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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境外投资可以为企业带来很多竞争优势,例如可以提升企业品牌,强化竞争优势,扩展利润空间;可以进行投资重组、转移生产基地,或者进行转口贸易,规避欧美贸易及非贸易壁垒;可以合理调节企业营收,充分利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税收差别合理避税。现在越来越多的境内企业选择到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设立所谓海外离岸公司,一种是进行实体投资。我国目前对设立离岸公司尚无法律规定,因而也并不涉及政府审批或者管理问题,相应地投资者也因此不能合法地汇出外汇或者将境内资产投资到境外。如果要合法地汇出外汇或者将境内资产投资到境外,则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核准手续,即本文所要论述的境外实体投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的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该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延长答复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2)案件受理后,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即受诉法院不得以当事人住所地常居住地发生变更为由,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 (3)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 (4)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移送的案件,不得已本院无管辖权为由拒绝受理。 (5)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不得再自行移送,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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