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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将已经签发内容齐备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申请书(可以用进账单代替),加盖预留银行的...
(1)出票人将已经签发内容齐备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申请书(可以用进账单代替),加盖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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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属于商业汇票丧失的一种。所谓商业汇票丧失是指商业汇票因焚烧、磨损、污损而完全灭失或因遗失、被盗、被抢等原因而失去商业汇票占有的情况。 1、完全灭失。完全灭失是指票据本身受到毁灭性损坏,不能恢复原来的形态,所以称为绝对灭失。 2、相对丧失。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失去商业汇票占有,但票据本身仍然存在,且依然完好无损。 由于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权利人持有票据为基础,因此票据丧失后,行使票据权利就失去了依据。对票据权利人来说,票据权利不因票据的丧失而丧失,但票据的丢失会产生较大的风险,如票据权利被无权利人冒用等。《票据法》对票据的丧失规定了一定的补救办法,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二)银行承兑汇票丢失的补救措施 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失票人”是指持票人,即票据的最后合法占有人。
针对这种状况,您应马上采取补救措施。若您的汇票上注明“现金”字样,应马上向签发银行提交汇票挂失申请书,请求挂失止付;若遗失的是注明收款单位的,个体经济户名称的汇票,则应该马上通知收款单位,收款人,个体经济户,兑付银行,签发银行,请求这些单位或个人协助防范;若是遗失了填明汇款人指定收款人们姓名的汇票,银行无法挂失。
两个都不用理会先。既然都已经进帐,那个手握支票的人怎么可能还问你要钱,你应该让他把钱退还给你。既然在客户手上丢失,一般应由客户挂失(注意在这里不是说你不能挂失)。如他没挂失,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另,既然一丢失就挂失了,银行又怎么付了款呢?这有两种情况,第一种就是在你挂失之前,那人就已经用你所签发的支票去取款了,这样银行可能就没什么责任(但具体有没责任,还要研究关于票据尤其是支票方面的法律法规等)。如那人是在你挂失之后去银行兑付,而银行审查不严,那银行则应承担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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