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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之便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给上市公司...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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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下列行为包括: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国刑法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量刑: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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