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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宗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上诉人本无参与走私犯罪的故意,上诉人之所以参与到本案的走私活动中来,完全是受卢承典和卢承品的纠集、利诱、指使所致。这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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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宗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关于刑事上诉状免以处罚如下: 可以同时申请判无罪或从轻处罚。 《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五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五十九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的这3条规定以及其他相应条款的规定,是我们对犯罪分子量刑掌握从重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律依据。 (1)已满14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2)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3)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4)中止犯,应当兔除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5)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兔除处罚(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6)共同犯罪中的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五条)。
一审中的撤诉,公诉案件、自诉案件的撤诉,必须在宣判前申请。公诉案件审查:发现无罪的,准许撤诉;如果有罪,不允许撤诉。 自诉案件审查:撤诉的自愿性。如果有新的事实、证据材料,可以再起诉。自诉中的按撤诉处理 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 3、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撤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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