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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业务员不知情可以免于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 第二、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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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业务员不知情可以免于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 第二、三款规定,重点惩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包括单位犯罪中的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层、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人们常说的非法集资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现行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不会追究底层业务员的刑事责任,但如果业务员的犯罪金额也就是业绩金额过高的话,还是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下是对于不知情的非法集资的回答。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根据你的陈述无法判断你大伯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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