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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需要结合公司的规章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相抵触的部分无效。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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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鉴于第72条系就股权转让之专条规定,第4款对前三款规定的补充或者除外,应区分情况分别对待:一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签订的公司章程必须由全体投资者一致签字认可,故若公司设立章程明确地排除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可视为有效约定;二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若依照多数决规则修改公司章程并排除了公司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应视为公司章程限制或者剥夺了公司股东的固有权利,此项修改应属无效,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应受此无效章程条款的影响;第三,如果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已获全体股东认可,我们认为:该修改后的章程与设立公司的章程应作相同效力,如果没有全体股东认可应属无效。
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鉴于第72条系就股权转让之专条规定,第4款对前三款规定的补充或者除外,应区分情况分别对待:一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签订的公司章程必须由全体投资者一致签字认可,故若公司设立章程明确地排除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可视为有效约定;二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若依照多数决规则修改公司章程并排除了公司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应视为公司章程限制或者剥夺了公司股东的固有权利,此项修改应属无效,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应受此无效章程条款的影响;第三,如果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已获全体股东认可,我们认为:该修改后的章程与设立公司的章程应作相同效力,如果没有全体股东认可应属无效。
公司法人变更原规章制度有效。公司法人变更时,必须进行变更登记,但不影响公司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只要公司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规定就有效。《公司注册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必须在变更决议或决定之日起30天内申请变更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使用者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履行劳动义务。使用者制定、修正或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员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关系到劳动者个人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经员工代表大会和全体员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和员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的过程中,工会和员工认为不合适的情况下,有权向使用者提交,通过协商改善。用人单位应当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进行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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