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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维持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持是保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使其继续存在下去。二、决定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
从该局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分局了解到,截止目前,区工商局辖区企业应报3952家,已报2968家,年报率为75.1%;个体应报14467家,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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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意见,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做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如果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需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等资料。其中,申请书要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裁决申请资料齐全的,裁决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材料不齐,则申请人需在7日内补齐。
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1。复议申请人应当自知道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二.复议受理1。复议机关应当对复议申请进行正式审查,并在5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2、决定不受理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受理。3、行政复议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得停止。2、复议机关应当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向被申请人发送复议申请书复印件或者复印件。3、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提出复议意见,报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同时终止复议。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天。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书面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八、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就具有法律效力。4、执行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履行行政复议决定。2、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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