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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
可以根据孩子在幼儿园摔伤的具体原因提出赔偿。 1、幼儿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在校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当为学生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等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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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幼儿园摔伤可以要求赔偿。 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行为后果由法定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承担责任。在幼儿园期间,无论是上课就读、课间休息,还是吃饭、午睡,其监护责任都由幼儿园承担。幼儿园完全有义务对孩子们的各个具体行为予以监护。 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后,家长可以要求园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以及交通费,如果严重伤残或者死亡的,家长除了上述的费用外,还可以追加精神赔偿费,但是赔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你可以结合具体情况,要求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孩子被碰倒,摔伤的原因上分析,现在看初步确定为两个: 第 一、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与保护孩子安全的义务。 第 二、碰倒孩子一方,可能在行走过程中边和别人说话或者打电话,又或者其它的原因导致的未尽到注意观察周边路况的义务。 因此,从基本的初步原因上分析,孩子摔倒应当由以上两方当事人共同过错所致,那么原则上孩子因此而摔伤所导致的医药费等相关费用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孩子监护人与碰倒孩子的一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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