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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债权转让有下列法律规定:1、《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不得按照债权的性质转让;(2)不得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转让;(3)不得按照法律规定转让。当事人同意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与善意的第三人对抗。当事人同意不得转让金钱债权的,不得与第三人对抗.第五百四十六条民法典 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转让债权的,转让对债务人无效。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民法典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权利,但权利属于债权人本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的权利不受权利转让登记程序或占有的影响.第五百四十八条民法典 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转让人的辩护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五百四十九条民法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要求受让人抵销:(1)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享有债权,债务人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2)债务人的债权和转让的债权基于同一合同。6、第五百五十条民法典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7、第五百五十一条民法典 债务人将全部或部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敦促债权人同意,债权人未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债务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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