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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省、区、市(含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辖区内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信贷资金的监管,检查、考核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情况和资金营运状况...
金融机构必须准确、完整地填制报表,及时报送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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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机构现金管理与监督一、金融机构业务库现金必须由人民银行核定最高限额,各金融机构自身财务库存现金必须与业务库存现金严格分开,其最高限额也由人民银行核定。二、金融机构从人民银行发行库提取现金,应提前报告现金支出的数量和用途,并接受人民银行的审查和监督。三、各金融机构不得跨省、市、县或跨系统调拨、借用现金。四、各开户银行必须建立大额现金支出登记台帐,健全审批制度,定期汇总向人民银行报告。五、开户银行对企事业单位(开户单位)坐支现金的限额和范围,必须列具清单报人民银行审查备案。六、各开户银行必须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活动进行经常监督、检查。如开户单位因开户银行对其进行严格现金管理而要求转户,人民银行有权制止,其他银行不准接受。
人民银行省、区、市(含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辖区内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信贷资金的监管,检查、考核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情况和资金营运状况;按总行的规定和授权,办理头寸放款和再贴现,并负责按期收回。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的头寸放款和再贴现,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总行规定的数额和期限。
人民银行制定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监管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指标执行情况。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资金运用总量约束和风险管理机制,以保证货币信贷总量的健康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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