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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没有颁布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如下:1992年8月10日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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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而制作的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事故责任分为:全责和无责、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同等责任 (2)事故认定书制作的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就是说事故认定书通常是在事故发生后10日内会制作出来,而需要检验鉴定的通常也不会超过二十八日,特殊情况需上级机关批准最长是六十八日内。 对于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3)对事故认定书的救济途径 事故认定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是非常重要的证据,直接决定着民事赔偿责任及刑事责任。因其性质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故其不是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9)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分为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具体的可以参照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交警一般处理交通事故的相关程序:接到122个指示后,值班警察立即赶到现场处理:1。抢救伤者和财产,调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2、属于重大、重大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3、交通事故现场图纸绘制完毕后,勘察人员和图纸工作人员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现场或者不能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4、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者离开现场的,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追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地区的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协调通知。5、因检查鉴定需要暂扣交通事故嫌疑车辆、车辆牌照、驾驶证的期限为20天;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天。6、查询(证人和有关地区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可以在收到残疾评估期限后30天内。7、提取交通事故终止伤残疾人。当事人对评估不满意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估,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估的决定。10、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应当向死者亲属提交《尸体处理通知书》。逾期不处理丧葬事宜的,经上级负责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机关派人强制处理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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