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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属于有名合同之一,其无效情形法律上并无特殊规定,但仍然适用相关法律关于合同无效的一般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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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会出现多种情况,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当出现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呢? (1)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之后,出卖人会出现没有告知购房房子的人却将该房子抵押给了第三个人。 (2)有时会出现故意隐瞒没有得到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有可能会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3)有时会出现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交易给第三个人的事情或者为拆迁而补偿安置房屋的现实。 (4)在房子交付并且使用后,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经过核验得到不合格的结果。 (5)房子的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以后正常的居住使用。 (6)商品房的买卖交易合同约定办理房屋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如果是超过一年的,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权登记。 (7)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赠与合同的效力应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未交付买受人未支付价款的情况下,买卖或赠与合同无效,在买受人或受赠人善意的情况下,无权处分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待处分物已交付时,赠与合同无效。在我国法律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框架下,处分物的所有权回归权利人,但买卖合同场合买受人未支付价款,在单一时间完成任务,不回归权利人,而是回归买受人所有权利人。因此,损失只能通过以下途径得到补偿。处分人向买受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应当按照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无效,不能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权利人正在向处分人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有人认为权利人可以直接向买受人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和不当得利。当返还未消除权利人损失时,权利人有权基于侵权行为法主张损害赔偿。这里的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权人的举证责任。第三,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的处分物已经交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价款时,买受人因其善意取得分物所有权,权利人只能向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因此仍有损失的,根据侵权行为法向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这意味着侵权行为也是一般侵权权利人的责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在《合同法》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一般可依据以下二种情况来分析其法律效力: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如果合同内容损害国家利益,则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则该合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这种行为就其外表看来是合法的,合同行为只是一种表象,其被掩盖的是一种非法的隐匿行为,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知道其所隐匿的行为与外表行为不一致,也就是说当事人所要达到的非法目的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造成的非法结果。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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