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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辩护权的相关规定是各级人民法院如果调整了开庭时间,必须要提前三天把这个消息告知律师,审判过程当中要留有足够的时间来充分...
辩护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阻碍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利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 (一)未依法向律师履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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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完善律师参与权,将律师辩护延伸至侦查程序。 规定自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委托辩护律师,并赋予律师在部分侦查行为中的在场权:如讯问、辨认、现场指认、搜查、勘验等活动进行时,律师应当或者可以在场。 第二,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 一是规定律师从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权调查取证,同时取消辩护律师向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要征得其同意的限制,也不需要检察院、法院的同意。二是建立律师调查令、证人出庭令制度。 第三,完善律师的阅卷权。 规定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即可在检察机关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卷宗,包括全部拟作控诉的证据材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所规定的辩护律师的职责主要侧重于从实体方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即仅仅是针对有关刑事实体问题进行辩驳、辩解性活动,不论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还是提出意见,刑事辩护均只是围绕着刑事实体法律进行。而对于程序性辩护责任,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对此都没有予以明确、充分肯定。
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的进行,是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处理的,比如说在刑事诉讼的程序中,是可以将律师辩护延伸到我国的公安机关的侦查程序的,或者是完善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让律师可以在案件的调查取证中更好的发挥作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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