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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网络诽谤罪的定罪依据: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传播; 二是将信息网络中涉及他人的原始信...
网络媒体诽谤罪的证据是:证明媒体记录和网络言论的诽谤;录音录像;证人证言;与案件相关的大字报、小字报、图片、报纸、书籍和信件;直接感知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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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罪相关释疑 1、“转发500次入罪”打击的是捏造者 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网络诽谤最高法院的审判员杜曦明介绍说,司法解释出台前,两高进行了一年多的调研,收集了大量案例,也参考了司法先例。2010年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为淫秽电子信息“定刑”,就明确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2、非故意捏造事实不应追究刑责 专家指出,国家赋予公民充分的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地发表任何不负责任的言论。司法解释的出台,不仅有利于依法打击网络犯罪,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广大网民的表达权。 打击和保护应该并重,不能压制批评的声音。对于“网络反腐”“微博反腐”,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积极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如果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则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的实施,也给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岳运生律师认为,谣言流行,信息不能及时公开是重要原因。因此政府要增强透明度,媒体也要加强自律。 3、“歪嘴和尚念歪经”最高法“非常重视” 解释出台后,执法就成为大家最关心的问题。相关律师指出,司法解释出台后,实践中发现有“歪嘴和尚念歪经”的问题。为防止极个别的执法人员和执法机关利用这一善意的司法解释实施打击报复,要提高执法机关的执法水平,严格执法,加强监督。
1、侮辱、诽谤案件公安机关不予处理。由被害人自行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处理。2、侮辱、诽谤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刑事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公安机关无权立案侦查,无权管理。3、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犯诽谤罪的,告诉的才处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1)截图留作证据;(2)申请人民法院从网站后台取回,侮辱言语;(3)取证有困难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诽谤罪属于告诉后处理的案件,在取证和告诉过程中存在具体问题。(4)可以通过截图、翻拍等方式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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