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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约邀请法律规定是发出邀请后撤回没有造成损失是不用担责的。要约邀请是一种预备行为、当事人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这并不是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的...
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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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作为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法律意义是如何产生的?与要约邀请的内容无关吗?要约邀请的法律意义正在于要约邀请的内容,比如拍卖公告是要约邀请,拍卖公告中的拍卖标的物、拍卖时间、地点的规定能够随便改变吗?上述内容的效力,实际上是意思表示内容的效力,其实,学者们主张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并没有什么站住脚的理由,只不过是惯性思维而已。
(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性质不同。要约生效后应受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一旦发出要约,要约人将在一定时期内受到相应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或撤销。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的,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的事实。这种行为只是邀请别人向自己要约,即使对方 作出承诺,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邀请人撤回邀请,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同。要约是要约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要约邀请作为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法律意义是如何产生的?与要约邀请的内容无关吗?要约邀请的法律意义正在于要约邀请的内容,比如拍卖公告是要约邀请,拍卖公告中的拍卖标的物、拍卖时间、地点的规定能够随便改变吗?上述内容的效力,实际上是意思表示内容的效力,其实,学者们主张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并没有什么站住脚的理由,只不过是惯性思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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