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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决定了与丈夫离婚

2021-01-28
李先生在苦追了6年后,终于娶到了张女士。但他们的婚姻并不美满,原来张女士有同性恋取向,可李先生依然愿意接纳她。悉,法院以性取向不同,无夫妻感情为由,依法判决准予了张女士的离婚要求。  在一次同学聚会上,李先生认识了容貌姣好且气质娴静的张女士,当时她还只有17岁。两人随后以普通朋友的关系保持着联系。李先生多次热烈地向张女士示爱,但均未得到积极的回应。被屡次拒绝后,李先生愈发觉得张女士的可贵,对这份感情十分执著。  在6年锲而不舍的追求后,两人于5月建立了恋爱关系,并于9月登记结婚。婚后,张女士对李先生极其冷淡,两人一直分室而居,并无夫妻之实。不久,张女士即向李先生摊牌了自己的同性恋取向,她对自己的丈夫没有性趣。  李先生在知道了妻子的同性恋取向后,仍然愿意接纳与容忍她,他向法院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两人在婚后未能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在性取向观念上无法协调一致,所以判决离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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