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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押犯罪嫌疑人提供毒品犯罪线索的,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而非举报,经证实可以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立...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押犯罪嫌疑人提供毒品犯罪线索的,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而非举报,经证实可以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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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嫌疑人对每次贩毒数量均予认可的供述。嫌疑人被抓获时,如实供述历次贩毒的时间、地点、数量、参与人员等情节时按《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仅凭被告人口供依法不能定案的规定,仍需收集吸毒人员等证言,对吸毒人员在价格、数量、交易地点等内容与被告人的口供基本吻合时,可以每次交易数量的总和计算。嫌疑人及其同案人对毒品的来源、去向、价格、数量等的供述基本一致时,因毒品案件具有区别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的特点,其他刑事案件仅有被告人的口供不能定案,贩毒案件按《纪要》规定“只有当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窜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可见贩毒案件同案被告人供述之间能相互印证时可以作为认定贩毒数量的依据。嫌疑人翻供时,如果对先前的口供仅提出异议,但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又不能提供新的证据,其先前供述贩毒数量应作有效证据予以采信,但不能仅此单一证据定案,需补强证据。如果收集的旁证材料能引证先前供述的贩毒数量,以该数量计算;被告人虽承认贩毒事实,就数量前后供述不一致的,无相应的证据佐证时应疑罪从轻,就低不就高,以被告人认可的较少的数量计算。
从你所述,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刑拘了。刑事案件,在侦察阶段,只有律师能会见,了解相关情况,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咨询、提出控告等以更好地维护其的合法权益。 1、对已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具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后者独立使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后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5)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交保证金,或者有保证人。
按照《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你朋友现阶段即是)的亲属朋友在‘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负责处理阶段)是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给犯罪嫌疑人送物品或犯罪嫌疑人要求送物品,都必须由公安机关、看守所等按规定检查处理后再予以决定。总之,无论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朋友给犯罪嫌疑人送物品,还是犯罪嫌疑人要求送物品,都是可以的。只不过得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检查后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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