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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人事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案件处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该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仲裁建议书、调解书、裁决书、送达回执等。副卷包括:评议记录、立案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会议笔录、底稿、结案审批表等。该规则第二十六条又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
1、 劳动者入职证明:如《入职登记表》、《聘用书》等;2、 劳动者工作内容方面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岗位调整通知》、《借调函》、《岗位说明书》、《员工绩效考核表》等;3、关于约定工资和工作时间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4、 劳动者工资发放证明:如《工资条》、《银行打卡记录》等;5、 劳动者具体工作时间的证明:如《考勤表》、《考勤记录》等;6、劳动者离职信息:如《离职交接表》、《辞退书》、《辞职申请》等。
以前劳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劳动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定费管理办法》第七条,仲裁费收入:计算当时受理劳动争议事件向当事人征收的仲裁费(包括事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但最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第5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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