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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因诉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
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r“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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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复印件是不能单独作为证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一些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不能提供原件、原件检查的复印件,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承认或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证明力。根据上述规定,合同复印件可以提起诉讼,但能否被人民法院采纳,取决于对方当事人是否认可该复印件的内容,或者该复印件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证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如果需要自己保存证据原件,提供原件或原件,原件确实很困难,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检查相同的复印件或复印件。表明,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优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其次才能考虑复制件或复制品。所以,法院对复印件只是考虑使用,但若对方对此无异议,复印件的效力相当于得以认可。
租赁合同纠纷中的反诉是指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称为本诉讼)的手续,本诉讼的被告以本诉讼原告为被告,与本诉讼相关的独立反诉。
当租赁合同是因租赁物的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赁方式、租赁物的维修等涉及到出租人的义务时的纠纷时,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就排除了租赁物的交付地、运输地等合同履行地作为管辖法院的确定。当租赁合同是因欠付租金而产生的纠纷,则涉及到承租人的义务。如果对此义务的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果租赁合同主体约定管辖,要尊重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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