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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同居期间财产、债务应如何处理。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
司法实践中通常这样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即同居关系解除时要平均分担债务。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一方各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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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并没有关于未婚同居期间债务如何处理的法律规定,一般参照婚姻存续期间债务处理的方式进行处理。为同居生活实际需求所共同承担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共同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债务认定是两人同居期间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共同债务,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应对所有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承担的债务,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可以确认为个人债务,由债务一方偿还。
同居期间,双方关于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如果能够证明属于个人债务的,那么谁欠的由谁偿还。如果属于共同债务的,那么可以协商债务的偿还方式,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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