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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转换所有权的法定情况如下(1)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债权转换为公司所有权,债权人已履行债权对应的合同义务,不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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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转股权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公司登记部门应当将债权转股权对应出资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债权转股权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有: 一、内部转让: 由于股权内部转让实行自由转让原则,故股权内部转让的程序比较简便,主要是: (l)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进行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登记,即依照《公司法》第73条的规定办理股东名册等相关变更手续; (3)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等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外部转让: 由于对股权外部转让进行一定限制,股权外部转让的程序比较严格,《公司法》规定的转让程序主要有: (1)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2)其他股东答复是否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答复是否同意;逾期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71条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其他股东未行使优先购买权时,与外部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与内部受让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5)进行公司内部股东变登记。即依照《公司法》第73条的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6)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4条等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债权转股权主要由《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该办法包括公司债权转股权目的、概念、适用情形、验资证明、提交资料、违法行为处罚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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