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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2011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125号)精神和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元/小时;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3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元/小时。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 2012年7月1日以后的标准没出来前,参照此标准。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2015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长沙市人民政府同意,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我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9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5元/小时;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25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9元/小时。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30日 2、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一般包括奖金和一些补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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