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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自己保留的田地补偿款是否属于遗产?

2024-11-24
该问题所涉及的內容無法進行合法的繼承。這是因為,自留山屬於农民集體所有之財產,不可在法律法規的範圍內進行繼承。 國有土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土地,依照相关法规及政策,可被明确赋予给特定单位或个人使用。此等使用者负有保护、管理以及合理运用土地资源的职责使命。换句话说,农民对自留山的使用權限是可以被繼承的。农民所经营的自留地、自留山上的收益,例如种植的农作物、果树、中药材等等,均归农民个人所有。当农民离世之后,这些收益便可作为遗产由继受人予以继承。 由於中國农民所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家庭人口数量、劳动力状况以及以农户为单位进行分配,通常情况下不会进行过大的调整,以确保其稳定性。即便家庭中个别成员不幸离世,也并不影响农户其他成员对自留山、自留地的经营权与使用权。 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继承,仅仅是家庭共同生活者得以继续经营和使用而已。 《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相关法规

《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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