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国有、集体、私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外资企业、中外资企业等法人或单位,而且还包...
偷税罪是指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人或企事业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关于偷税罪的主体,实践中有以下问题值得探讨:(1)代征人能否成为偷税罪主体。代征人,是指受税务机关委托以税务机关名义办理各种税款征收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法律依据为《执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委托单位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实施前,根据198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和1992年两高《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代征人是可作为偷税罪主体的。1992年《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和1997年的刑法都明确了纳税人义务主体包括纳税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而没有规定代征人可以成为偷税罪的主体。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代征人不可以成为偷税罪的主体。实际上,代征人将所征的税款拒为己有的符贪污罪的主体条件的,可构成贪污罪。对于代征人和纳税人相互串通,帮助纳税偷税的,二者成为偷税罪的共犯。刑法理论上认可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共同实施犯罪的,根据特殊主体的所能实施的犯罪的罪名来定罪。(2)无证经营者能否成为偷税罪的主体。无证经营者可以成为偷税罪的犯罪主体。这在2002年1月23日《公安部关于无证经营的行为人能否成为偷税罪主体问题的批复》有明确的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可以构成偷税罪的犯罪主体。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以偷税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税务代理人能否成为偷税罪的犯罪主体。税务代理人,是指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在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单位或个人。其法律依据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对于税务代理人故意不缴、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否构成偷税,笔者认为,应视委托代理的授权内容、代理人的主观意图、行为之客观后果及事后委托人之态度而定。具体可分以下几种情况:合被代理人授权税务代理人全权处理其财务及税务事宜的,则税务代理人与单位之财会人员无别,其偷税行为应视同委托人的偷税行为。首先,被代理人不知道代理人的偷税行为的,如果事后被代理人并不追认的。代理的后果归于代理人,则被代理人并不构成偷税。如果数额较大的情况下,代理人可能构成诈骗或者侵占等罪。但由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只对当事人有效,这种情况下,纳税人仍应补交税款;但如果事后追认,则双方构成偷税罪的共犯。至于二者的关系问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其次,税务代理人教唆纳税人偷税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要看税务代理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一般来说,教唆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另外,由于税务代理人既是犯罪意图的发动者,又是偷税行为的实施者(在代理人为了偷税,而实施客观方面的行为时),双方都是偷税行为的实行犯。在这种情况下,税务代理人的教唆行为和偷税行为具有牵连关系,在二者都单独成罪的情况下,成立牵连犯。根据牵连犯处断的一般原则“从一重处罚”,对税务代理人择一重罪处罚。对纳税人以偷税罪处罚。对于税务代理人未参与实施客观方面的行为的,按照处理教唆犯的处理原则处理。即一般情况下是主犯,特殊情况下是从犯。第三,纳税人偷税,税务代理人知晓。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纳税人知道,且税务代理人知道,则构成共同犯罪,纳税人是主犯,代理人是帮助犯;如果纳税人不知道,而代理人知道,代理人成立片面共犯。我国的刑法理论对片面共犯是否是共同犯罪有不同的看法。(4)承包、租赁、挂靠、联营等经营方式中,应如何确定偷税主体。偷税罪的主体是纳税人,而纳税人是由法律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人。纳税义务源于税法规定的应税客体。该应税客体具体包括应税物和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应税物的收入、收益以及与应税物相联系的应税行为。实际上,独立的机构或独立个人基于对应税物财产所有权的实际控制而成为纳税义务人。据此,在承包、租赁、挂靠、联营等经营方式中,根据具体的合同条款,如是独立的经营体、承包人、租赁人以承包为例,如果承包人拥有对所包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权利,能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发包方只对其收取管理费税人。当前,在税收实践中,有的承包合同规定发包方代收代缴税金,发包方则负有纳税义务,成为纳税义务人,即实际是应税物财产所有权的实际控制者,则属于纳税义务人。另外,对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擅自将自己的工商营业执照转借他人经营的,应确定实际经营者为纳税义务人。因为合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并没有参与实际的经营活动,不是应税财产的实际掌握和控制人,既不应承担因实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而产生的行政责任,更不应承担由实际经营者的犯罪行为而产生的刑事责任。
偷窃罪的犯罪主体是: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依原刑法,已满l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法取消了此规定。
逃税罪的法律规定,《刑法》第201条纳税人欺诈,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纳税金额大,占纳税金额的10%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额巨大,应占纳税金额的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扣除义务人采取预付款的手段,不支付或不支付,征收税金,金额大的,按预付款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种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后,应缴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但5年内逃避缴纳税款受到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刑法》第204条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金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金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金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或没收财产。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罪行,对单位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按照各条规定处罚。《刑法》第212条犯本节第201条至第205条规定的罪行,被罚款,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税务机关必须追缴税金和欺诈出口退还税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0人已浏览
162人已浏览
207人已浏览
13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