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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登记分类依登记是否取决于自愿,可以把著作权登记分为强制登记与自愿登记。凡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权利进行的登记,即为强制登记。在采用注册登记主义的国家,著作权的产生即以强制登记为条件;同时,任采用自动保护主义的国家,有时法律也要求在著作权出质时必须办理登记。凡法律没有要求[1]办理登记即可取得权利,而当事人自愿要求办理的登记即为自愿登记,如有些采用自动保护主义的国家就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自愿办理著作权登记。依所登记权利的性质,也可以把著作权登记分为注册登记、权利变动登记(含设定他项权的登记)和注销登记。注册登记主要适用于著作权的取得,权利变动登记发生于著作权形成之后,则发生于著作权或者著作权中的某项权利消失之时。
著作权的主体可以是公民、自然人、法人、组织、国家。 著作权的主体的取得: 一、权利人: 1、作者; 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继受者:指通过赠与、继承、遗赠等继受方式取得者。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
著作权法规定,在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内创作的作品,均属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具体包括下述几类作品:1、文字作品。即指以文字、数字、符号等创作的作品。2、口述作品。即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还包括用口头方式表达的诸如致词、即兴诗词、歌唱、编讲故事等。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4、美术、摄影作品。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此外,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也是著作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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