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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的境外投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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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企业境外投资的指导、服务和监管,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投资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投资主体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一)未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有关信息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本办法所称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已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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