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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整体回避符合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要求。民事诉讼程序价值是程序价值主客体之间需要与满足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整体回避的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价值...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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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按照普通民事案件规定的程序审理并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夫或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对下落不明一方送达诉讼文书是一个难题,法院如何解决呢?据上述规定,法院对下落不明的人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本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被告有可能看到,也有可能看不到,无论看到与否,均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这些规定,是为了保证法院诉讼审理程序的正常进行,保证公民合法诉权的行使。
回避的本意是“避忌、躲避”,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事由,依法退出案件审理活动的诉讼制度。回避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基本制度,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都对回避制度作了规定,普通法传统中作为正当程序原则之一的“任何人不得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即是回避制度的朴素表达。我国对回避制度也非常重视,除民事诉讼法在第四章对回避制度的内容作了专门规定外,2000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还公布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回避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具体化。但我国现行的回避制度存在着一个致命的缺陷和瑕疵,即未规定审判机关能否成为申请回避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事例比比皆是,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直接影响到审判机关的公信力。
法院对回避申请的处理:符合回避条件的,同意回避申请;不符合回避条件的,拒绝回避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拒绝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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