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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言,着手实施犯罪,是认定未遂首先要判断的要素。然而在实践中如何看待已着手实施“销售”的行为,较难把握,理论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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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1、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2、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情,不构成本罪; 4、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经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经销金额较大的行为。经销包括批发、零售、代销等形式。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时是否明知的认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认定,只要能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的是仿冒品的,即可以认定为明知。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就是销售假冒商品的一种行为,情节较轻,则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情节严重,则依法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将被可能以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予以追诉。一、要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处罚规定的前提是:1、销售的商品必须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2、必须是明知销售的是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3、情节必须达到严重程度;3、犯罪的主体必须年满十六周岁以上。二、关于如何认定销售的商品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必须要侵犯同一种商品。所谓同一种商品,是指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处罚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明知”:(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四、根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处罚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被认定为情节达到严重程度。五、明知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情节较轻,不予或免予刑事处罚;情节严重,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争取判处缓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条链接:《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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