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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与玩忽职守罪怎么认定

2021-06-23
虽然这两罪主体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害的同类客体均为国家机关职权的不可亵渎性,主观方面都表现为过失。但前者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而后者则是指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前者主体特指为司法工作人员,而后者则泛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者侵害的为司法机关对在押人员的正常管理和正常工作秩序,而后者侵害的客体则为国家机关职权的不可亵渎性。前者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而后者则是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工作人员虽然是执法者,是法律的捍卫者,但在触犯法律时,一样会受到追究和惩罚。通过明确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立案标准,基于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对该类司法失职行为的追诉和定罪给予了清晰的界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 【私放在押人员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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