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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与办案部门应当加强联系,建立律师会见通报等制度。市局承担刑事执法办案的市公安局直属单位,各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应当指定一个部门负责...
律师不得担任同一案件两名或两名以上犯罪嫌人的辩护人,不得参与对同一案件中其他在押的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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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预审监管支队、各侦查支队、直属分局办理案件申请的,由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各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办理案件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各区、县级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作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于5日内函告公安机关:(一)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案件依法被撤销的;(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辩护人、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六)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之间的通信应当通过看守所转发。看守所接到犯罪嫌疑人或者律师的信件及时予以转发,并将信件复印件转交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将信件复印件存副卷。看守所、办案部门发现律师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之间的通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可以暂扣其信件,并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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