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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划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及依法划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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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二)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勘测单位出具的测量成果图等资料;(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经核实,符合规划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核实证明。未经规划核实或未通过规划核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等手续。乡村建设工程申请规划核实前应当先经乡镇人民政府初步核实。村民在上建设个人住宅的,无需申请规划核实。
申请办理市政类的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二)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土地权属人意见(现状为市政设施用地或已完成代征手续的市政设施用地除外);(三)建设工程技术设计图;(四)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核准、批准文件(城市市政管网更新、改建及老旧小区完善市政配套项目除外);(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道路建设工程还应提交各专业管线单位配合道路同步实施管线的意见;管线接口和道路开口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项目合法的证明材料;对城市安全、、文物保护等可能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说明材料和技术依据。属应急抢险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在其确定的期限内补办各项手续。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规划条件申请书;(二)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三)占用土地权属证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四)土地预审意见;(五)占用土地所在村庄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建设的意见书。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规划条件编制设计方案,由乡镇政府初审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集中建设的村民住宅,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还应由乡镇政府组织公示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公示期不少于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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