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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
收养孩子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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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八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八周岁以上。
收养孩子的条件是: 要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2、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年满30周岁; 4、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 5、无配偶收养异性子女的,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40岁以上。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具体你可以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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