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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
离婚判决不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单独就探望权提起诉讼。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享有探视、联系、见面、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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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探望权的实现可以由父母协商和约定,也可以由法院判决。 在行使探望权时,时间和地点可以由父母双方协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一般探望到子女成年。子女成年后,自己可以决定探望的时间和地点。 探望方式的规定:目前子女探望权实现的方式中,一种是时间短、比较灵活的探望性探视;一种是逗留式的,一般时间较长,时间和地点都可以由父母约定或法院判决来规定。 有关探望中止的规定: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在实施子女探望权过程当中,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比如探望权人(不带孩子的一方)有吸毒、赌博、酗酒、家庭暴力等恶习,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或这是利用探望机会让自己的孩子藏匿起来,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子女探望权。
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探望权双方协商一致书写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内容参考如下 一、男方有权随时探望孩子,女方不得阻挠。 二、女方对孩子正常的探望方式男方不作干涉,且双方均应尊重孩子意见。 三、男方可以每周探视孩子一次,每次探视时间可达到36小时,男方有权把孩子带回自己的住所居住,女方应积极配合。孩子每年寒暑假应有一半时间与父亲共同生活。 四、男方可以随时探望孩子,但为了顺利实施,男方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或拒绝。 《婚姻法》规定: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特征: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 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离婚协议当中关于探视权的规定一般由双方协商书写,在协议当中需要说明探视的时间以及次数等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探望必须是在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的前提之下,如果违法了这一前提法院有权终止其中一方的探视权,之后还可以进行恢复。
约定清楚探望方式、探望时间、违约责任即可。 以上就是对于离婚协议探望权怎么写的简要回答仅供参考,具体问题还得具体分析,建议你再向当地专业律师详细咨询并委托办理,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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