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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固定分往哪个监狱的吧,一般都是由省监狱管理局进行分配的。...
这个很难说啊,1年以下可能会在广州,1年以上会去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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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北京第一看守所的犯人判刑后剩余刑期在一年以内的一般直接在看守所服刑如果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将在判决后一个月内送到天河监狱(北京市大兴区天堂河庆丰路)。在这里集中进行三个月入监教育后,再行分配到哪个监狱。外地的凑够人数后由外地的武警过来接回本地监狱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监狱法》等都没有明确对判刑后如何分配监狱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除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内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外,其他罪犯由人民法院送往监狱进行集训,然后由各省监狱管理局根据所辖监狱的押犯情况进行分配。《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的缓期执行2年,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到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有期徒刑的犯罪者,在被处罚之前,其馀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拘留所代替执行。对于被拘留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人应在未成年人管理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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