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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与现羁押的概念

2024-11-18
在我国,羁押基本上是一种在拘留、逮捕决定作出后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羁押的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与拘留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种公安机关采取的临时强制措施,其目的是调查重大犯罪嫌疑人的行踪和防止其继续犯罪、逃跑、自杀或串供。拘留期限为3日,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嫌疑人,可以延长30日。 在拘留期间,被排除犯罪嫌疑的人可以随时释放,同时,公安机关也可以随时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则应立即释放;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则应继续羁押。羁押是在未批准逮捕之前,在法定的条件下,对需要进行侦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实施。而羁押则是指在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或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实施逮捕后,将人犯羁押起来,执行逮捕的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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