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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阳市发改委《关于城市集中供热销售价格的通知》(安发改价管〔2008〕663号),规定:1。按面积收费小区:居民供热按建筑面积收费价格为21、6元/季平方米(按建筑面积90%计算)。2、办公(商业)用热收费标准:非居民用热按建筑面积收费,价格为每季38、4元/平方米。3、采用热值计量小区收费标准:根据《安阳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实施细则》(安政办〔2008〕132号),供热计量收费实行两部分制热价格,由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两部分组成;按照现行面积收费标准,供热分户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在当年集中供热前一次性全额预付本供热季热费,供热期结束后两个月内按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多退少补。退款金额也可以转入下一个供暖季。计量部分单价如有变动,按新规定标准执行。
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0日至次年的3月25日。采暖期内用户室内温度应为18℃±2℃,但不得低于16℃。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天数,对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供热温度等于14℃或者高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0日至次年的3月25日。采暖期内用户室内温度应为18℃±2℃,但不得低于16℃。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天数,对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供热温度等于14℃或者高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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