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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委托异地公证机构核实公证事项及其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出具委托核实函,对需要核实的事项及内容提出明确的要求。受委托的公证机构收到委托函...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协会依据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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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及时草拟公证书,连同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五)申请的日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一)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二)通过询问核实;(三)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四)通过现场勘验核实;(五)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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